广西财经学院2023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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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财经学院,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1548,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89号,邮编530007。学校设有南宁市相思湖校区、明秀校区和武鸣校区(在建)三个校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属全日制公立普通本科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办有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广西财经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要求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七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项目)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于进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录取。即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1) 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在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2)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在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据该省(区、市)投档排序原则优先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录取时,若符合条件的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美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的考生,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美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我校生源所在省(区、市)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该省投档成绩(综合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该省无投档综合分计算规则,则按综合分=文化成绩(含特征成绩加分)×30%+专业成绩×(750/300)×7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文化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单科成绩排序高者优先录取。),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该省(区、市)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报考法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外语单科成绩须达该科总分的70%(含)以上。

  第十六条  非外语类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七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

  第四章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录取资格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述所有处分决定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五章  学生培养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发给广西财经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授予广西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费实行学分制和学年制两种收费方式。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按学年据实结算,毕业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措施,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普通高考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校区地址与联系方法:

  1.校区地址

  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89号

  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明秀西路100号

  2.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89号

  邮政编码:530007

  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3845585(七月前)

  0771-3821091(七月后)

  监督电话: 0771-4928493

  学校网址:http://www.gxufe.edu.cn

  招生邮箱:gxufezsb@gx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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